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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itle><![CDATA[擦子工作室]]></title>
<link>http://www.xiangpica.net/</link>
<description><![CDATA[日出东海落西山，愁也一天喜也一天；遇事不钻牛角尖，人也舒坦心也舒坦！]]></description>
<language>zh-cn</language>
<copyright><![CDATA[Copyright 2005 PBlog3 v2.8]]></copyright>
<webMaster><![CDATA[flyfalcons#china.com.cn(飞鹰死了)]]></webMast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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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擦子工作室</titl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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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escription>擦子工作室</descrip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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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item>
			<link>http://www.xiangpica.net/article.asp?id=165</link>
			<title><![CDATA[将网瘾纳入精神病的人才是精神病]]></title>
			<author>flyfalcons#china.com.cn(Flyfalcons)</author>
			<category><![CDATA[心情杂文]]></category>
			<pubDate>Wed,12 Nov 2008 15:57:01 +0800</pubDate>
			<guid>http://www.xiangpica.net/default.asp?id=165</guid>
		<description><![CDATA[<p>　　据说在2008年11月8日，《网络成瘾诊断标准》通过专家论证，玩游戏成瘾被正式纳入精神病诊断范畴。精神病的定义是由于丘脑或大脑功能紊乱及病变而发生的感觉、记忆、思维、感情和行为等方面表现异常的病。精神病指严重的心理障碍，患者的认识、情感、意志和动作行为等心理活动均可出现持久的明显的异常。不能正常的学习、工作和生活。</p>
<p>　　玩游戏成瘾和写作成瘾、应试成瘾、当官成瘾一样，都属于对法律允许的某种行为的痴迷和执着，不属于严重的心理障碍，不能纳入精神病的诊断范畴。青少年痴迷游戏，大都因为家长不能和孩子平等相处，或者老师不能给每一位学生应有的尊严，当孩子接触到游戏后，有找到亲爹亲娘或者良师的错觉，故而相见恨晚朝夕相处。<br />
<br />
　　就算非要将玩游戏成瘾算作病，首先需要接受治疗的，也是父母和老师。倘若父母或老师依然居高临下和孩子相处，任凭医生下什么药，游戏瘾也无法从孩子身上根除。<br />
<br />
　　将玩游戏成瘾纳入精神病的人，基本上可以被确定为精神病患者。属于由于大脑功能紊乱及病变而发生的思维异常，典型的精神病症状。<br />
<br />
　　众所周知，精神病患者在刑事犯罪后量刑时，会从轻处罚。倘若将游戏成瘾纳入精神病诊断范畴，不等于宣布游戏成瘾者可以没有后顾之忧的刑事犯罪了吗？<br />
<br />
　　中国是全世界第一个将玩游戏成瘾纳入精神病诊断的国家。在这件事上，我们走在了世界的前面。但愿这种走在前面不会导致我们在其他领域永远落在后面。</p>]]></description>
		</item>
		
			<item>
			<link>http://www.xiangpica.net/article.asp?id=164</link>
			<title><![CDATA[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title>
			<author>flyfalcons#china.com.cn(Flyfalcons)</author>
			<category><![CDATA[心情杂文]]></category>
			<pubDate>Fri,31 Oct 2008 09:01:14 +0800</pubDate>
			<guid>http://www.xiangpica.net/default.asp?id=164</guid>
		<description><![CDATA[<p style="text-align: center">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br />
第535号</p>
<p style="text-align: left">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已经2008年9月3日国务院第25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p>
<p style="text-align: right">总理 　温家宝<br />
二○○八年九月十八日</p>
<p style="text-align: center">&nbsp;<br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p>
<p style="text-align: left"><br />
<strong>第一章　总　　则<br />
</strong>　　第一条　为了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以下简称劳动合同法），制定本条例。<br />
　　第二条　各级人民政府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行政等有关部门以及工会等组织，应当采取措施，推动劳动合同法的贯彻实施，促进劳动关系的和谐。<br />
　　第三条　依法成立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合伙组织和基金会，属于劳动合同法规定的用人单位。</p>
<p style="text-align: left"><strong>第二章　劳动合同的订立</strong><br />
　　第四条　劳动合同法规定的用人单位设立的分支机构，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或者登记证书的，可以作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或者登记证书的，受用人单位委托可以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br />
　　第五条　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经用人单位书面通知后，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无需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但是应当依法向劳动者支付其实际工作时间的劳动报酬。<br />
　　第六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并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并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支付经济补偿。<br />
　　前款规定的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工资的起算时间为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截止时间为补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前一日。<br />
　　第七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自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至满一年的前一日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并视为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的当日已经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应当立即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br />
　　第八条　劳动合同法第七条规定的职工名册，应当包括劳动者姓名、性别、公民身份号码、户籍地址及现住址、联系方式、用工形式、用工起始时间、劳动合同期限等内容。<br />
　　第九条　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连续工作满10年的起始时间，应当自用人单位用工之日起计算，包括劳动合同法施行前的工作年限。<br />
　　第十条　劳动者非因本人原因从原用人单位被安排到新用人单位工作的，劳动者在原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合并计算为新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原用人单位已经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新用人单位在依法解除、终止劳动合同计算支付经济补偿的工作年限时，不再计算劳动者在原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br />
　　第十一条　除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协商一致的情形外，劳动者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与其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对劳动合同的内容，双方应当按照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协商确定；对协商不一致的内容，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十八条的规定执行。<br />
　　第十二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为安置就业困难人员提供的给予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的公益性岗位，其劳动合同不适用劳动合同法有关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规定以及支付经济补偿的规定。<br />
　　第十三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不得在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规定的劳动合同终止情形之外约定其他的劳动合同终止条件。<br />
　　第十四条　劳动合同履行地与用人单位注册地不一致的，有关劳动者的最低工资标准、劳动保护、劳动条件、职业危害防护和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等事项，按照劳动合同履行地的有关规定执行；用人单位注册地的有关标准高于劳动合同履行地的有关标准，且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按照用人单位注册地的有关规定执行的，从其约定。<br />
　　第十五条　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的80%或者不得低于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80%，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br />
　　第十六条　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的培训费用，包括用人单位为了对劳动者进行专业技术培训而支付的有凭证的培训费用、培训期间的差旅费用以及因培训产生的用于该劳动者的其他直接费用。<br />
　　第十七条　劳动合同期满，但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依照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约定的服务期尚未到期的，劳动合同应当续延至服务期满；双方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br />
&nbsp;</p>
<p style="text-align: left"><strong>第三章　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br />
</strong>　　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劳动合同法规定的条件、程序，劳动者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或者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br />
　　（一）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协商一致的；<br />
　　（二）劳动者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的；<br />
　　（三）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3日通知用人单位的；<br />
　　（四）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br />
　　（五）用人单位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br />
　　（六）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br />
　　（七）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br />
　　（八）用人单位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劳动者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br />
　　（九）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中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br />
　　（十）用人单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br />
　　（十一）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br />
　　（十二）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br />
　　（十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br />
　　第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劳动合同法规定的条件、程序，用人单位可以与劳动者解除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或者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br />
　　（一）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的；<br />
　　（二）劳动者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br />
　　（三）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br />
　　（四）劳动者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br />
　　（五）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br />
　　（六）劳动者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用人单位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br />
　　（七）劳动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br />
　　（八）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br />
　　（九）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br />
　　（十）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br />
　　（十一）用人单位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br />
　　（十二）用人单位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br />
　　（十三）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br />
　　（十四）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br />
　　第二十条　用人单位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的规定，选择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解除劳动合同的，其额外支付的工资应当按照该劳动者上一个月的工资标准确定。<br />
　　第二十一条　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合同终止。<br />
　　第二十二条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因任务完成而终止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br />
　　第二十三条　用人单位依法终止工伤职工的劳动合同的，除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支付经济补偿外，还应当依照国家有关工伤保险的规定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br />
　　第二十四条　用人单位出具的解除、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应当写明劳动合同期限、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日期、工作岗位、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br />
　　第二十五条　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的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的规定支付了赔偿金的，不再支付经济补偿。赔偿金的计算年限自用工之日起计算。<br />
　　第二十六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了服务期，劳动者依照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不属于违反服务期的约定，用人单位不得要求劳动者支付违约金。<br />
　　有下列情形之一，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解除约定服务期的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br />
　　（一）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br />
　　（二）劳动者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br />
　　（三）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br />
　　（四）劳动者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用人单位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br />
　　（五）劳动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br />
　　第二十七条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的月工资按照劳动者应得工资计算，包括计时工资或者计件工资以及奖金、津贴和补贴等货币性收入。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按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计算。劳动者工作不满12个月的，按照实际工作的月数计算平均工资。</p>
<p style="text-align: left"><strong>第四章　劳务派遣特别规定</strong><br />
　　第二十八条　用人单位或者其所属单位出资或者合伙设立的劳务派遣单位，向本单位或者所属单位派遣劳动者的，属于劳动合同法第六十七条规定的不得设立的劳务派遣单位。<br />
　　第二十九条　用工单位应当履行劳动合同法第六十二条规定的义务，维护被派遣劳动者的合法权益。<br />
　　第三十条　劳务派遣单位不得以非全日制用工形式招用被派遣劳动者。<br />
　　第三十一条　劳务派遣单位或者被派遣劳动者依法解除、终止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的规定执行。<br />
　　第三十二条　劳务派遣单位违法解除或者终止被派遣劳动者的劳动合同的，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八条的规定执行。</p>
<p style="text-align: left"><strong>第五章　法律责任</strong><br />
　　第三十三条　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有关建立职工名册规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劳动行政部门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br />
　　第三十四条　用人单位依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或者应当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而未支付的，劳动行政部门应当责令用人单位支付。<br />
　　第三十五条　用工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和本条例有关劳务派遣规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以每位被派遣劳动者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给被派遣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p>
<p style="text-align: left"><strong>第六章　附　　则</strong><br />
　　第三十六条　对违反劳动合同法和本条例的行为的投诉、举报，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依照《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的规定处理。<br />
　　第三十七条　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发生争议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的规定处理。<br />
　　第三十八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p>
<p>&nbsp;</p>]]></description>
		</item>
		
			<item>
			<link>http://www.xiangpica.net/article.asp?id=163</link>
			<title><![CDATA[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title>
			<author>flyfalcons#china.com.cn(Flyfalcons)</author>
			<category><![CDATA[心情杂文]]></category>
			<pubDate>Fri,31 Oct 2008 08:23:13 +0800</pubDate>
			<guid>http://www.xiangpica.net/default.asp?id=163</guid>
		<description><![CDATA[<p style="text-align: center">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p>
<p style="text-align: center">　　（第六十五号）</p>
<p><br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于2007年6月29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p>
<p style="text-align: right">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胡锦涛&nbsp;&nbsp; 2007年6月29日</p>
<p><strong>　　目 录<br />
　　第一章总则<br />
　　第二章劳动合同的订立<br />
　　第三章劳动合同的履行和变更<br />
　　第四章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br />
　　第五章特别规定<br />
　　第一节集体合同<br />
　　第二节劳务派遣<br />
　　第三节非全日制用工<br />
　　第六章监督检查<br />
　　第七章法律责任<br />
　　第八章附则</strong></p>
<p>　　<strong>第一章 总则</strong><br />
　　第一条为了完善劳动合同制度，明确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构建和发展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制定本法。<br />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以下称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适用本法。</p>
<p>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依照本法执行。</p>
<p>　　第三条订立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p>
<p>　　依法订立的劳动合同具有约束力，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履行劳动合同约定的义务。</p>
<p>　　第四条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劳动规章制度，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履行劳动义务。</p>
<p>　　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p>
<p>　　在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实施过程中，工会或者职工认为不适当的，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通过协商予以修改完善。</p>
<p>　　用人单位应当将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公示，或者告知劳动者。</p>
<p>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会同工会和企业方面代表，建立健全协调劳动关系三方机制，共同研究解决有关劳动关系的重大问题。</p>
<p>　　第六条工会应当帮助、指导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依法订立和履行劳动合同，并与用人单位建立集体协商机制，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p>
<p>　　<strong>第二章 劳动合同的订立</strong></p>
<p>　　第七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应当建立职工名册备查。</p>
<p>　　第八条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时，应当如实告知劳动者工作内容、工作条件、工作地点、职业危害、安全生产状况、劳动报酬，以及劳动者要求了解的其他情况；用人单位有权了解劳动者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劳动者应当如实说明。</p>
<p>　　第九条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不得扣押劳动者的居民身份证和其他证件，不得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或者以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p>
<p>　　第十条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p>
<p>　　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p>
<p>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p>
<p>　　第十一条用人单位未在用工的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与劳动者约定的劳动报酬不明确的，新招用的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按照集体合同规定的标准执行；没有集体合同或者集体合同未规定的，实行同工同酬。</p>
<p>　　第十二条劳动合同分为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p>
<p>　　第十三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合同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p>
<p>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p>
<p>　　第十四条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p>
<p>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p>
<p>　　(一)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p>
<p>　　(二)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p>
<p>　　(三)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p>
<p>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p>
<p>　　第十五条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以某项工作的完成为合同期限的劳动合同。</p>
<p>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p>
<p>　　第十六条劳动合同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并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文本上签字或者盖章生效。</p>
<p>　　劳动合同文本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p>
<p>　　第十七条劳动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条款：</p>
<p>　　(一)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p>
<p>　　(二)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p>
<p>　　(三)劳动合同期限；</p>
<p>　　(四)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p>
<p>　　(五)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p>
<p>　　(六)劳动报酬；</p>
<p>　　(七)社会保险；</p>
<p>　　(八)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p>
<p>　　(九)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p>
<p>　　劳动合同除前款规定的必备条款外，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约定试用期、培训、保守秘密、补充保险和福利待遇等其他事项。</p>
<p>　　第十八条劳动合同对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等标准约定不明确，引发争议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重新协商；协商不成的，适用集体合同规定；没有集体合同或者集体合同未规定劳动报酬的，实行同工同酬；没有集体合同或者集体合同未规定劳动条件等标准的，适用国家有关规定。</p>
<p>　　第十九条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p>
<p>　　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p>
<p>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p>
<p>　　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p>
<p>　　第二十条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p>
<p>　　第二十一条在试用期中，除劳动者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在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说明理由。</p>
<p>　　第二十二条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p>
<p>　　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p>
<p>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服务期的，不影响按照正常的工资调整机制提高劳动者在服务期期间的劳动报酬。</p>
<p>　　第二十三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p>
<p>　　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p>
<p>　　第二十四条竞业限制的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竞业限制的范围、地域、期限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的约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p>
<p>　　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前款规定的人员到与本单位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或者自己开业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竞业限制期限，不得超过二年。</p>
<p>　　第二十五条除本法第二十二条和第二十三条规定的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与劳动者约定由劳动者承担违约金。</p>
<p>　　第二十六条下列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p>
<p>　　(一)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p>
<p>　　(二)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p>
<p>　　(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p>
<p>　　对劳动合同的无效或者部分无效有争议的，由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或者人民法院确认。</p>
<p>　　第二十七条劳动合同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p>
<p>　　第二十八条劳动合同被确认无效，劳动者已付出劳动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劳动报酬的数额，参照本单位相同或者相近岗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确定。</p>
<p>　　<strong>第三章 劳动合同的履行和变更</strong></p>
<p>　　第二十九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全面履行各自的义务。</p>
<p>　　第三十条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和国家规定，向劳动者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p>
<p>　　用人单位拖欠或者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者可以依法向当地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发出支付令。</p>
<p>　　第三十一条用人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劳动定额标准，不得强迫或者变相强迫劳动者加班。用人单位安排加班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劳动者支付加班费。</p>
<p>　　第三十二条劳动者拒绝用人单位管理人员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的，不视为违反劳动合同。</p>
<p>　　劳动者对危害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的劳动条件，有权对用人单位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p>
<p>　　第三十三条用人单位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投资人等事项，不影响劳动合同的履行。</p>
<p>　　第三十四条用人单位发生合并或者分立等情况，原劳动合同继续有效，劳动合同由承继其权利和义务的用人单位继续履行。</p>
<p>　　第三十五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p>
<p>　　变更后的劳动合同文本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p>
<p>　　<strong>第四章 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strong></p>
<p>　　第三十六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p>
<p>　　第三十七条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p>
<p>　　第三十八条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p>
<p>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p>
<p>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p>
<p>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p>
<p>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p>
<p>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p>
<p>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p>
<p>　　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p>
<p>　　第三十九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p>
<p>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p>
<p>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p>
<p>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p>
<p>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p>
<p>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p>
<p>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p>
<p>　　第四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p>
<p>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p>
<p>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p>
<p>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p>
<p>　　第四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p>
<p>　　(一)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p>
<p>　　(二)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p>
<p>　　(三)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p>
<p>　　(四)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p>
<p>　　裁减人员时，应当优先留用下列人员：</p>
<p>　　(一)&nbsp;与本单位订立较长期限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br />
　　(二)&nbsp;与本单位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br />
　　(三)家庭无其他就业人员，有需要扶养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p>
<p>　　用人单位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裁减人员，在六个月内重新招用人员的，应当通知被裁减的人员，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招用被裁减的人员。</p>
<p>　　第四十二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p>
<p>　　(一)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p>
<p>　　(二)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p>
<p>　　(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p>
<p>　　(四)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p>
<p>　　(五)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p>
<p>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p>
<p>　　第四十三条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应当事先将理由通知工会。用人单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会有权要求用人单位纠正。用人单位应当研究工会的意见，并将处理结果书面通知工会。</p>
<p>　　第四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p>
<p>　　(一)劳动合同期满的；</p>
<p>　　(二)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p>
<p>　　(三)劳动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的；</p>
<p>　　(四)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的；</p>
<p>　　(五)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的；</p>
<p>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p>
<p>　　第四十五条劳动合同期满，有本法第四十二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应当续延至相应的情形消失时终止。但是，本法第四十二条第二项规定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劳动者的劳动合同的终止，按照国家有关工伤保险的规定执行。</p>
<p>　　第四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p>
<p>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p>
<p>　　(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p>
<p>　　(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p>
<p>　　(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p>
<p>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p>
<p>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p>
<p>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p>
<p>　　第四十七条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p>
<p>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p>
<p>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p>
<p>　　第四十八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支付赔偿金。</p>
<p>　　第四十九条国家采取措施，建立健全劳动者社会保险关系跨地区转移接续制度。</p>
<p>　　第五十条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p>
<p>　　劳动者应当按照双方约定，办理工作交接。用人单位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在办结工作交接时支付。</p>
<p>　　用人单位对已经解除或者终止的劳动合同的文本，至少保存二年备查。</p>
<p>　　<strong>第五章 特别规定</strong></p>
<p>　　第一节集体合同</p>
<p>　　第五十一条企业职工一方与用人单位通过平等协商，可以就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等事项订立集体合同。集体合同草案应当提交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通过。</p>
<p>　　集体合同由工会代表企业职工一方与用人单位订立；尚未建立工会的用人单位，由上级工会指导劳动者推举的代表与用人单位订立。</p>
<p>　　第五十二条企业职工一方与用人单位可以订立劳动安全卫生、女职工权益保护、工资调整机制等专项集体合同。</p>
<p>　　第五十三条在县级以下区域内，建筑业、采矿业、餐饮服务业等行业可以由工会与企业方面代表订立行业性集体合同，或者订立区域性集体合同。</p>
<p>　　第五十四条集体合同订立后，应当报送劳动行政部门；劳动行政部门自收到集体合同文本之日起十五日内未提出异议的，集体合同即行生效。</p>
<p>　　依法订立的集体合同对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具有约束力。行业性、区域性集体合同对当地本行业、本区域的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具有约束力。</p>
<p>　　第五十五条集体合同中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等标准不得低于当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标准；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的劳动合同中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等标准不得低于集体合同规定的标准。</p>
<p>　　第五十六条用人单位违反集体合同，侵犯职工劳动权益的，工会可以依法要求用人单位承担责任；因履行集体合同发生争议，经协商解决不成的，工会可以依法申请仲裁、提起诉讼。</p>
<p>　　第二节劳务派遣</p>
<p>　　第五十七条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依照公司法的有关规定设立，注册资本不得少于五十万元。</p>
<p>　　第五十八条劳务派遣单位是本法所称用人单位，应当履行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义务。劳务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的劳动合同，除应当载明本法第十七条规定的事项外，还应当载明被派遣劳动者的用工单位以及派遣期限、工作岗位等情况。</p>
<p>　　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二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按月支付劳动报酬；被派遣劳动者在无工作期间，劳务派遣单位应当按照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向其按月支付报酬。</p>
<p>　　第五十九条劳务派遣单位派遣劳动者应当与接受以劳务派遣形式用工的单位(以下称用工单位)订立劳务派遣协议。劳务派遣协议应当约定派遣岗位和人员数量、派遣期限、劳动报酬和社会保险费的数额与支付方式以及违反协议的责任。</p>
<p>　　用工单位应当根据工作岗位的实际需要与劳务派遣单位确定派遣期限，不得将连续用工期限分割订立数个短期劳务派遣协议。</p>
<p>　　第六十条劳务派遣单位应当将劳务派遣协议的内容告知被派遣劳动者。</p>
<p>　　劳务派遣单位不得克扣用工单位按照劳务派遣协议支付给被派遣劳动者的劳动报酬。</p>
<p>　　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不得向被派遣劳动者收取费用。</p>
<p>　　第六十一条劳务派遣单位跨地区派遣劳动者的，被派遣劳动者享有的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按照用工单位所在地的标准执行。</p>
<p>　　第六十二条用工单位应当履行下列义务：</p>
<p>　　(一)执行国家劳动标准，提供相应的劳动条件和劳动保护；</p>
<p>　　(二)告知被派遣劳动者的工作要求和劳动报酬；</p>
<p>　　(三)支付加班费、绩效奖金，提供与工作岗位相关的福利待遇；</p>
<p>　　(四)对在岗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工作岗位所必需的培训；</p>
<p>　　(五)连续用工的，实行正常的工资调整机制。</p>
<p>　　用工单位不得将被派遣劳动者再派遣到其他用人单位。</p>
<p>　　第六十三条被派遣劳动者享有与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同工同酬的权利。用工单位无同类岗位劳动者的，参照用工单位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岗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确定。</p>
<p>　　第六十四条被派遣劳动者有权在劳务派遣单位或者用工单位依法参加或者组织工会，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p>
<p>　　第六十五条被派遣劳动者可以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的规定与劳务派遣单位解除劳动合同。</p>
<p>　　被派遣劳动者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情形的，用工单位可以将劳动者退回劳务派遣单位，劳务派遣单位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可以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p>
<p>　　第六十六条劳务派遣一般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实施。</p>
<p>　　第六十七条用人单位不得设立劳务派遣单位向本单位或者所属单位派遣劳动者。</p>
<p>　　第三节非全日制用工</p>
<p>　　第六十八条非全日制用工，是指以小时计酬为主，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小时，每周工作时间累计不超过二十四小时的用工形式。</p>
<p>　　第六十九条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可以订立口头协议。</p>
<p>　　从事非全日制用工的劳动者可以与一个或者一个以上用人单位订立劳动合同；但是，后订立的劳动合同不得影响先订立的劳动合同的履行。</p>
<p>　　第七十条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不得约定试用期。</p>
<p>　　第七十一条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任何一方都可以随时通知对方终止用工。终止用工，用人单位不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p>
<p>　　第七十二条非全日制用工小时计酬标准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小时工资标准。</p>
<p>　　非全日制用工劳动报酬结算支付周期最长不得超过十五日。</p>
<p>　　<strong>第六章 监督检查</strong></p>
<p>　　第七十三条国务院劳动行政部门负责全国劳动合同制度实施的监督管理。</p>
<p>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劳动合同制度实施的监督管理。</p>
<p>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在劳动合同制度实施的监督管理工作中，应当听取工会、企业方面代表以及有关行业主管部门的意见。</p>
<p>　　第七十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依法对下列实施劳动合同制度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p>
<p>　　(一)用人单位制定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及其执行的情况；</p>
<p>　　(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和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况；</p>
<p>　　(三)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遵守劳务派遣有关规定的情况；</p>
<p>　　(四)用人单位遵守国家关于劳动者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规定的情况；</p>
<p>　　(五)用人单位支付劳动合同约定的劳动报酬和执行最低工资标准的情况；</p>
<p>　　(六)用人单位参加各项社会保险和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情况；</p>
<p>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监察事项。</p>
<p>　　第七十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实施监督检查时，有权查阅与劳动合同、集体合同有关的材料，有权对劳动场所进行实地检查，用人单位和劳动者都应当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材料。</p>
<p>　　劳动行政部门的工作人员进行监督检查，应当出示证件，依法行使职权，文明执法。</p>
<p>　　第七十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卫生、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有关主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用人单位执行劳动合同制度的情况进行监督管理。</p>
<p>　　第七十七条劳动者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有关部门依法处理，或者依法申请仲裁、提起诉讼。</p>
<p>　　第七十八条工会依法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对用人单位履行劳动合同、集体合同的情况进行监督。用人单位违反劳动法律、法规和劳动合同、集体合同的，工会有权提出意见或者要求纠正；劳动者申请仲裁、提起诉讼的，工会依法给予支持和帮助。</p>
<p>　　第七十九条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对违反本法的行为都有权举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应当及时核实、处理，并对举报有功人员给予奖励。</p>
<p>　　<strong>第七章 法律责任</strong></p>
<p>　　第八十条用人单位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p>
<p>　　第八十一条用人单位提供的劳动合同文本未载明本法规定的劳动合同必备条款或者用人单位未将劳动合同文本交付劳动者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p>
<p>　　第八十二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p>
<p>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p>
<p>　　第八十三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与劳动者约定试用期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违法约定的试用期已经履行的，由用人单位以劳动者试用期满月工资为标准，按已经履行的超过法定试用期的期间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p>
<p>　　第八十四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扣押劳动者居民身份证等证件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本人，并依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处罚。</p>
<p>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以担保或者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本人，并以每人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p>
<p>　　劳动者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扣押劳动者档案或者其他物品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p>
<p>　　第八十五条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或者经济补偿；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应当支付其差额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p>
<p>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p>
<p>　　(二)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p>
<p>　　(三)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费的；</p>
<p>　　(四)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未依照本法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p>
<p>　　第八十六条劳动合同依照本法第二十六条规定被确认无效，给对方造成损害的，有过错的一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p>
<p>　　第八十七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p>
<p>　　第八十八条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p>
<p>　　(一)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p>
<p>　　(二)违章指挥或者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p>
<p>　　(三)侮辱、体罚、殴打、非法搜查或者拘禁劳动者的；</p>
<p>　　(四)劳动条件恶劣、环境污染严重，给劳动者身心健康造成严重损害的。</p>
<p>　　第八十九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未向劳动者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书面证明，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p>
<p>　　第九十条劳动者违反本法规定解除劳动合同，或者违反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保密义务或者竞业限制，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p>
<p>　　第九十一条用人单位招用与其他用人单位尚未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给其他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p>
<p>　　第九十二条劳务派遣单位违反本法规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以每人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并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给被派遣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p>
<p>　　第九十三条对不具备合法经营资格的用人单位的违法犯罪行为，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劳动者已经付出劳动的，该单位或者其出资人应当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经济补偿、赔偿金；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p>
<p>　　第九十四条个人承包经营违反本法规定招用劳动者，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发包的组织与个人承包经营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p>
<p>　　第九十五条劳动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玩忽职守、不履行法定职责，或者违法行使职权，给劳动者或者用人单位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p>
<p>　　<strong>第八章 附则</strong></p>
<p>　　第九十六条事业单位与实行聘用制的工作人员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未作规定的，依照本法有关规定执行。</p>
<p>　　第九十七条本法施行前已依法订立且在本法施行之日存续的劳动合同，继续履行；本法第十四条第二款第三项规定连续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次数，自本法施行后续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时开始计算。</p>
<p>　　本法施行前已建立劳动关系，尚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本法施行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p>
<p>　　本法施行之日存续的劳动合同在本法施行后解除或者终止，依照本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应当支付经济补偿的，经济补偿年限自本法施行之日起计算；本法施行前按照当时有关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按照当时有关规定执行。</p>
<p>　　第九十八条本法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br />
&nbsp;</p>]]></description>
		</ite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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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link>http://www.xiangpica.net/article.asp?id=162</link>
			<title><![CDATA[10个最吃香的网站开发技术]]></title>
			<author>flyfalcons#china.com.cn(Flyfalcons)</author>
			<category><![CDATA[行业资讯]]></category>
			<pubDate>Sat,25 Oct 2008 17:27:19 +0800</pubDate>
			<guid>http://www.xiangpica.net/default.asp?id=162</guid>
		<description><![CDATA[尽管美国经济出现危机，但是网站开发领域还是很繁荣的，因为不论是现在或者将来，网络必定是人们日常生活中不可缺少的组成部分。NETTUTS上列出10个最吃香的网站开发技术。作为网站开发工程师，如果你精通这些技术，即便在经济不景气的时候，仍然很容易找到一份好工作。<br/><br/>1. Framework knowledge (架构知识) <br/>架构是大型网站开发的重要部分。开发者已经从Rails, Django等公司提供的网站架构工具中收益，因为架构工具可以帮助完成那些需要一定编程知识的重复性的任务。如果你拥有领先的架构技术(像Rails, Django, CakePHP, Symfony等)，你的择业面将非常广阔。 <br/><br/>2. Widget Development (窗体小部件开发) <br/>窗体小部件(Widgets)是一个嵌入网页的迷你应用程序，通常也可以下载到Windows或者Mac桌面下运行。它让数据变得便与携带而且更具交互性。比较出名的像Yahoo Widgets 和AOL Music Widgets。窗体小部件开发除了需要掌握网络应用程序开发所需的语言知识，还需要精通Javascript和Flash知识。<br/><br/>3. Custom CMS themes (内容管理系统主题定制) <br/>如今越来越多人开始使用CMS(内容管理系统，例如Wordpress和Drupal)来构建他们的网站。可以想象不可能大家都用CMS提供的默认主题，为了让自己的CMS网站在外观设计上独树一帜，就需要一些专门给CMS开发主题的技术人员。<br/><br/>4. CMS Customizations and plugin development (内容管理系统的定制以及插件开发) <br/>同样随着CMS的流行，对CMS的功能定制以及插件开发的需求也越来越大。<br/><br/>5. PSD to XHTML services (PSD转换XHTML的服务） <br/>在建站中，许多公司是先用Photoshop设计好网站的外观原图，然后再转换成XHTML。这需要很强的CSS/HTML知识。<br/><br/>6. Javascript Plugin creation(Javascript的插件开发) <br/>Javascript的Framework非常流行，因为它使Javascript的代码开发变得简单。就比如说现在流行的Javascript Framework - jQuery，如果你在它的基础上开发优秀的插件，那么你的插件也会跟着流行起来。<br/><br/>7. Facebook/MySpace applications (Facebook/MySpace 应用程序开发) <br/>Facebook/MySpace两大社交网站在美国红遍半边天。给他们开发应用程序，不用说一定是相当热门的。<br/><br/>8. iPhone applications (iPhone 应用程序开发) <br/>同样给iPhone开发应用程序，也一直都可以被大量下载，因此也是很赚钱的活。<br/><br/>9. E-commerce integration (电子商务一体化) <br/>如今电子商务网站(像Ebay，Amazon)与在线银行服务系统(像Paypal和Google Checkout的)之间的配合越来越紧密，因此电子商务交易平台的开发也是相当有前途的。<br/><br/>10. Flash and Actionscript Knowledge (Flash和Actionscript知识) <br/>越来越多的公司采用Flash来制作自己的网站、展现自己的产品，因为精美的动画总是容易吸引人们的眼球。因此Flash动画技术也必然迅速发展。<br/>]]></description>
		</item>
		
			<item>
			<link>http://www.xiangpica.net/article.asp?id=161</link>
			<title><![CDATA[马甲管理器[IE专用]（SwapCookie）]]></title>
			<author>flyfalcons#china.com.cn(Flyfalcons)</author>
			<category><![CDATA[资源下载]]></category>
			<pubDate>Wed,22 Oct 2008 08:26:31 +0800</pubDate>
			<guid>http://www.xiangpica.net/default.asp?id=161</guid>
		<description><![CDATA[　　马甲管理器[IE专用](SwapCookie)&nbsp;&nbsp;可以方便的在一个论坛登陆多个帐号，支持WebGame的双开。<br/><br/>　　SwapCookie的使用很简单，右键点击SwapCookie在右下角的图标，选择一个马甲，会打开一个新的IE窗口，在这个IE窗口中会使用该马甲的ID信息。<br/><br/>　　不同的马甲的ID信息存放在不同的目录中，各自独立。<br/><br/> <br/><br/>最新版本 SwapCookie 1.2 <br/> <br/>程序运行截图 <br/> <br/><img src="http://soft.pt42.cn/img/swapcookie.gif" border="0" alt=""/><br/><br/><br/>功能特点&nbsp;&nbsp;<br/>支持多个马甲配置文件 <br/>不同的马甲的ID信息存放在不同的目录中，各自独立。 <br/>纯绿色版，不用安装，不写注册表<br/> <br/>下载地址<br/><a target="_blank" href="http://soft.pt42.cn/swapcookie.rar" rel="external">最新V1.02</a>]]></description>
		</ite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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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link>http://www.xiangpica.net/article.asp?id=160</link>
			<title><![CDATA[MAXDos忘记密码后怎么办？]]></title>
			<author>flyfalcons#china.com.cn(Flyfalcons)</author>
			<category><![CDATA[网络技术]]></category>
			<pubDate>Sun,19 Oct 2008 21:48:10 +0800</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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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escription><![CDATA[日子长了，有时候会连自己设定的密码也忘记了。巨汗一个～～<br/><br/>方法一：<br/>启动到MAXDOS后，按 C 键，进入编辑界面，然后输入 <br/>map --mem /MaxDOS/Maxgzs.gz (fd0) <br/>map --hook <br/>chainloader (fd0)+1 <br/>rootnoverify (fd0) <br/>选择你所输入的内容保存， <br/>再进入你自己输入的部分，MAXDOS就没的密码了 <br/><br/>方法二：<br/>用记事本打开C:\MaxDOS\Maxkl.gz找到里面的“password --md5”把这一行的内容全部删掉，再进MAXDOS就没密码了 <br/><br/>方法三：<br/>重新安装MaxDos并设置新的密码，^_^<br/>]]></description>
		</item>
		
			<item>
			<link>http://www.xiangpica.net/article.asp?id=159</link>
			<title><![CDATA[如何保持乐观的人生态度]]></title>
			<author>flyfalcons#china.com.cn(Flyfalcons)</author>
			<category><![CDATA[心情杂文]]></category>
			<pubDate>Fri,10 Oct 2008 16:53:24 +0800</pubDate>
			<guid>http://www.xiangpica.net/default.asp?id=159</guid>
		<description><![CDATA[（一）乐观面对人生 <br/><br/>根据心理学家的统计，每个人每天大约会产生5万个想法。如果你拥有积极的态度，那么你就能乐观地、富有创造力地把这5万个想法转换成正面的能源和动力；如果你的态度是消极的，你就会显得悲观、软弱、缺乏安全感，同时也会把这5万个想法变成负面的障碍和阻力。 <br/><br/>消极的人允许或期望环境控制自己，喜欢一切听别人安排，但在这样的情况下，他不可能拥有控制自己命运的能力，也无法避免失败的厄运；相反，积极的人总是以不屈不挠、坚忍不拔的精神面对困难，他的成功是指日可待的。积极的人总是使用最乐观的精神和最辉煌的经验支配、控制自己的人生；消极者则刚好相反，他们的人生总是处在过去的种种失败与困惑的阴影里。 <br/><br/>积极的态度肯定会改变一个人的生活方式，但并不能保证他每件事都心想事成；可是，坚持消极的态度却必败无疑。我们从来没见过哪个持有消极态度的人能够取得可持续的、真正的成功。 <br/><br/>当然，不是每一件事情都必须由自己来选择，也不是每一件事情都可以由自己来主导。所以，在选择积极态度的同时，我们必须保持平和的心态：有勇气改变可以改变的事情，有胸怀接受不可改变的事情，有智慧来分辨两者的不同。 <br/><br/>（二）拒绝拖延，立即行动 <br/><br/>也许有人会说，在合适的时候拖延一下也是有好处的，例如在疲倦、沮丧或者愤怒的时候，中断工作比勉强继续的效果要好。例如在没有足够的条件来完成某项工作的时候，暂时搁置工作可以等待条件的成熟；例如在有更重要的事情需要处理的时候，分清轻重缓急是有必要的；例如在准备应对危机却感觉很糟糕的时候，暂停应对以进一步做好准备，说不定就会柳暗花明。实际上，拒绝拖延并没有对合理的等待提出异议，我们也相信优秀的人都不会因此而为自己的拖延寻找借口，不会因此逃避真正需要马上执行的工作。 <br/><br/>但是，时间一旦消逝，当然永不回头。我们都应该想想自己的生命大约还剩下多少时间，立即拒绝拖延，提升工作效率，从而给自己腾出更多的私人空间，在这个竞争激烈、迅速变迁的世界享受工作，享受人生，才是我们明智的选择。 <br/><br/>在2004年4月5日《商业周刊》评出的50家标准普尔表现最佳公司中，埃克森-美孚排名第二十三位，并在《财富》评出的全球500强中排名第二。2003年，公司利润为215亿美元，比2002年增长91％，股东回报达到115亿美元。 <br/><br/>在这家公司领导的办公室里几乎都悬挂着一个数字电子白板，白板上一直显示着一段话：“决不拖延！如果我拖延下去，我将会怎么样?如果将工作拖到以后再去做，那么会发生什么?”“决不拖延”是这家公司员工行为的重要准则之一。公司负责人解释说：“决不拖延，我们就可以轻松愉快地生活和娱乐。避免拖延的惟一方法就是随时开始行动，而随时开始行动，首先必须认识到自己工作的重要性。另外必须记住的是，没有什么人会为我们承担拖延的损失，拖延的后果只有我们自己承担。如此一来，我们就可能在一个庞大的公司里，创造出每一个员工都不拖延哪怕半秒钟时间的奇迹。” <br/><br/>事实上，我们每个人都或多或少、或这或那地存在着一种不良习惯——拖延。我们常常因为拖延时间而懊恼不已，然而下一次又会惯性一般地拖延下去。这种现象，我们几乎可以不时遇见，以至于我们不以为然，以为它就是人的一种不可改变的本性了。 <br/><br/>职场事务纷杂，往往容易使人瞻前顾后，求稳怕变，惟恐失去已经取得的成就，拖延逐渐成习，往昔的“挑战者”就会不思进取，事业无为。 <br/><br/>拖延时间，看似人的一种本性，实质上是在工作和生活中养成的一种极其有害于工作和生活的恶习。几乎人人都希望在工作和生活中消除因拖延而产生的各种忧虑，但是，不少人却没有将自己的愿望付诸于行动，不知道自己所推迟的许多事情其实都是自己可以尽早完成的。作为一个职业经理人，曾经有过某一些拖延的行为，其实并不会导致多么严重的后果；真正能够导致严重后果的，是拖延成习并且竭力加以掩盖——为拖延寻找借口。 <br/><br/>下面是一些解决推延毛病的思路： <br/><br/>1．拖延不是一种无所谓的耽搁。一个CEO可能因为没能及时做出关键性的决定而遭到失败，很多损失是无法挽回的，这就像延误了看病时间，就会给人的生命带来无可挽回的影响一样。 <br/><br/>2．从习惯拖延的一个具体方面突破，一种得到解脱和成功的感觉将会帮助我们全面地克服它。 <br/><br/>3．拟定一个完成工作任务的期限，给自己加压，并实行公众承诺，让身边的人都知道我们的期限，让他们看到我们如期完成，否则，就要“裸奔”。。。 <br/><br/>4．有些人因为害怕自己干得不那么完美无缺，而搁置了工作，拖延了时间，所以不要因为追求十全十美的业绩而裹足不前。 <br/><br/>5．接到新的工作任务，就立即切实地行动起来。 <br/><br/>6．现在就去做自己一直在拖延的工作。如此一来，我们就会发现拖延时间真的是毫无必要，而且很可能会喜欢上自己一拖再拖的这项工作，从而改变拖延，逐步消除拖延的烦恼。 <br/><br/>是的，诸如“再等一会儿”、“明天开始做”这样的语言或者这种心理意念，真的是一刻也不能在我们的心里存在。 <br/><br/>赶紧列出自己的行动计划，从现在就开始去做！ <br/><br/>（三）控制情绪，调整自我 <br/><br/>情绪是指人们对环境中某个客观事物的特种感触所持的身心体验。是一种对人生成功活动具有显著影响的非智力潜能素质。美国密歇根大学心理学家南迪·内森的一项研究发现，一般人的一生平均有十分之三的时间处于情绪不佳的状态，因此，人们常常需要与那些消极的情绪作斗争。 <br/><br/>情绪变化往往会在我们的一些神经生理活动中表现出来。比如：当你听到自己失去了一次本该到手的晋升机会时，你的大脑神经就会立刻刺激身体产生大量起兴奋作用的“正肾上腺素”，其结果是使你怒气冲冲，坐卧不安，随时准备找人评评理，或者“讨个说法”。 <br/><br/>情绪控制，对人生有非常大的帮助和改变。一个人真的想有成就的话，就要有情绪调控的能力。要想有巅峰的成就，就要有巅峰的情绪。巅峰的情绪就是情绪的最佳状态，是一种积极向上的心态。领导者应该一直保持巅峰的情绪，以积极的形象和正面的语言沟通来激励他的下属。 <br/><br/>成功者控制自己的情绪，失败者被自己的情绪所控制。所谓成功的人，就是心理障碍突破最多的人，因为每个人或多或少，都会有各式各样、大大小小的心理障碍。这么多的人心理有障碍，说明情绪控制理论的市场是很大的。一些有过情绪问题的人受到启发，在学会了情绪控制以后，更加热情地接受这些观念和做法,更积极地为自己的人生做一个决定，决定做一个掌控情绪的人，不再被情绪控制。下面是一些控制的方法： <br/><br/>1、必须承认某种情绪的存在。 <br/><br/>例如有人惧怕黑暗，要想除去这种反应，先得承认他对黑暗有惧怕的心理。如果他认为那是丢人的事情而不愿承认，那么，他将无法克服那种恐惧。同样，有些人怀有愤怒之心而又不肯承认有愤怒的存在，他就无从消除那些愤怒。对于人的情绪也是如此。 <br/><br/>2、找出产生该情绪的原因，弄清楚究竟为什么会有焦虑或恐惧的反应。 <br/><br/>这样，我们就容易发现情绪反应的适宜性。换句话说，我们就有机会清楚地看到自己所惧怕的事物是否确实具有危险的威胁作用，再看看那些会愤怒的对象，是否真的具有某种缺点或妨害了自己任何动机方面的满足。如果我们发现这一切原本都并不真实存在的话，那些恐惧愤怒之心就会烟消云散、不复存在了。 <br/><br/>3、强烈的肢体动作会创造出很好的情绪。 <br/><br/>科学家发现，透过改变人外在的肢体动作，也可以改变人的情绪。像我们常说的身心互动，垂头丧气，扬眉吐气，都是肢体动作在前，心理状态在后。 <br/><br/>4、把注意力放在美好的方面 <br/><br/>关键是把注意力放在哪里，注意到的很好的地方，就会得到很好的结果，如果注意力在不好的地方，你就得到一个很不好的结果。举个例子，有个人回家很晚，他的牙膏盖没有盖好，人们可以认为是因为忙碌，所以他忘记盖，但也可能是被认为很粗心，不够重视细节，这就是注意力的问题。世界上从来没有过完美的公司，也没有过完美的个人。关键是把人的注意力放在哪里，是去注意优点，还是注意缺点。调控注意力和控制摄像机的镜头是一样的，完全可以选取你应该选取的内容。把注意力放在问题的不同方面，常常得出不同的结果，给人产生不同的情绪。看问题的积极方面，可以得到产生乐观的情绪；看问题的消极方面，就会产生悲观的情绪。但相当多的人不由自主会选择悲观，所以必须学会控制自己的注意力以调控自己的情绪。 <br/><br/>5、学会积极地思考 <br/><br/>我们到电脑上去搜索，敲进“成功”两个字。会发现所有跟成功有关的话题、网站、网页，全部地被搜索出来，可以看到全部与成功相关的内容。如果敲入“失败”两个字，电脑就会搜索出全部的与失败有关的网页、网站、网址。人脑跟电脑是一样的，就是可以搜索哪些是积极的，哪些是消极的。人的发问的方式跟敲键盘是一样的，问了很好的问题，就会得到很好的答案。问很坏的问题，当然得到很坏的答案。 <br/><br/>过去的思考品质，决定了现在的生活品质，未来的生活品质由现在的思考品质所决定，所以要提高思考品质，就要提高你发问的品质，让自己的发问变得好起来，你就在键盘上敲出很好的内容。你就会搜索到所有积极的东西，对你有帮助的东西。 <br/><br/>6、注意问题后面的机会 <br/><br/>生活中，我们会面对各种各样的问题，要挑战挫折，你是否注意到，问题后面永远有机会存在。危机是什么概念，有人说危机是好事，因为注意到了的危险后面的机会，有人会说是坏事，因为注意到了机会前面的危险。 <br/><br/>7、培养幽默感 <br/><br/>幽默感是一种帮助个人适应的极为有益的工具。当一个人发现不调和现象时，他一方面要能很客观地了解面临的事实，同时又要做到不让它使自己陷入激动的状态。在这里，最好的办法就是以幽默的态度去对待。这样做，常常可以使一个原来比较紧张的气氛变得轻松。Labott等人发现，那些经常运用幽默作为应对机制的人，健康问题较少；而那些经常运用哭喊作为应对机制的人，健康问题就较多。 <br/><br/>8、使情绪获得适当表现的机会 <br/><br/>情绪既然是人的生活的一个方面，就应当使之有适当的表现机会，喜、怒、哀、乐，各种情绪正常人都会有，所以不必也不能一概予以抑制，而应选择适当的方式。比如你某个阶段，遇到的挑战，应付的压力比较多。那你就可以稍微放松一下，叫做一张一驰，文武之道，可以稍微放松一下心情，舒展一下情绪，可以去看一看电影，可以去找个地方去喝一喝咖啡，也可以找一个非常快乐的人，跟他聊聊天，你就会得到松驰。或者通过运动、旅游、倾诉等表现出来。 <br/><br/>9、要学会进行同自己进行良好的沟通 <br/><br/>还有一个沟通叫自己同自己的沟通，这非常重要。一个人不管有多忙，每天一定要留出一点时间给自己独处。这就是自己和自己沟通的一个时间。比如说读书，它会激发、促成自己的沟通，那个时候，头脑的状态会变得更好。也可以去看一些好电影，当中也有很多滋养心灵的东西。也可以去花时间去静静地思考，这都是和自己进行很好自我沟通的一些方法。 <br/><br/>当你的心灵丰富起来的时候，心灵也会产生极大的力量，你会感染到非常多的人。如果你处于心灵枯萎的时候，有再多的技巧，再多能力也是发挥不出来的，所以每个人为滋养心灵要同自己进行很好的沟通。 <br/><br/>10、给自己重新定义 <br/><br/>改变对事情的定义，把所有不想要的感觉放在过去，把所有想要的，对你成功有帮助的感觉放在现在。任何事情没有定义，除非你给它下一个定义。每一个人对事情下的定义是不一样的。如何掌控自己的情绪，帮助你的生活变得更好呢？那就要为事情下很好的定义。 <br/><br/>有一个人老是埋怨自己：我这个人非常没有耐心。别人就问了一个问题：你今天早晨刷牙了吗？这个人吓了一跳，他说当然我刷牙了，可是能有不刷牙就出来的人吗？别人又问：你昨天刷牙了吗？你前天呢？这个人就说，我都坚持１０多年了。人家就说了，你可以把刷牙这么琐碎的事情，坚持这么久，说明很有耐心。实际生活中，大多数人对自己下错了定义，我这里不好，我那里不好，我什么什么地方有问题。 <br/><br/>我们应该描述自己的优点是什么，不要对事情下错定义，要把你就不想要的感觉完全放在过去。比如说，我过去不会沟通，那我现在正在学习沟通，那我将来就非常会沟通；你说我不会领导，我过去是不会领导，现在我在学习领导，我未来可以领导千军万马；我不会演讲，是过去不会演讲，现在在学习演讲，未来要成为演说家。 <br/><br/>11、保持睡眠充足 <br/><br/>工作的压力，繁杂的事务，使很多经理人的睡眠不足。匹兹堡大学医学中心的罗拉德·达尔教授的一项研究发现，睡眠不足对我们的情绪影响极大，他说：“对睡眠不足者而言，那些令人烦心的事更能左右他们的情绪”。那么，一个成年人到底睡多长时间才足够呢？达尔教授做了一个实验，他在一个月的时间里，让14名被试者每晚在黑暗中呆14个小时，第一晚，他们每人几乎睡了11个小时，仿佛是要补回以前没睡够的时间，此后，他们的睡觉时间满满地稳定在每晚8小时左右。 <br/><br/>在此期间，达尔教授还让被试者一天两次记录他们的心情状态，所有的人都说在他们睡眠充足后心情最舒畅，看待事物的方式也更乐观。 <br/><br/>12、找一颗留住烦恼的“烦恼树” <br/><br/>有一个故事说，一个运气糟糕的水管工被一个农场主雇来安装农舍的水管。那一天，水管工先是因车子的轮胎爆裂，耽误了一个小时，接着电钻坏了，最后呢，开来的那辆老爷车叭了窝。他收工后，雇主开车把他送回家去。到了家门口，满脸沮丧的水管工没有马上进去，轻轻抚摸着门旁一棵小树的枝桠。待到门打开时，水管笑逐颜开地拥抱两个孩子，再给迎上来的妻子一个响亮的吻。在家里，水管工愉快地招待了这位新朋友。雇主按捺不住好奇心，问：“刚才你在门口的动作，有什么用意吗？”水管工爽快地回答：“有，这是我的‘烦恼树’。我在外头工作，烦心的事情总是有的，可是烦恼不能带进家门，不能带给妻子和孩子，于是我就把它们挂在树上，让老天爷管着，第二天出门再拿。奇怪的是，第二天我到树前去，‘烦恼’大半都不见了。”确实，我们每个人都该有一棵自己的“烦恼树”，它可以是无形的，也可以是有形的，它可以是日记本上的宣泄，也可以是内心的自我化解，甚至哪怕只是一具关切眼神和一个温暖的微笑。 <br/>●愉快的笑声，是精神健康的可靠标志。<br/>●乐观是养生的唯一秘诀，常常忧愁和愤怒， 足以使健康的身体变成衰弱而有余。（散文家：屠格涅夫）<br/>●忧愁、顾虑和悲观，可以使人得病；积极、 愉快和坚强的意志和乐观的情绪，可以战胜疾病，更可以使人强壮和长寿。 （生理学家：巴甫洛夫）<br/>方法与对策：<br/>○善于人际交往。良好的人际关系， 本身就会使一个人乐观愉快。孤僻的人，不善交往的人，他们不快乐， 因为他们缺乏与人的沟通，不能理解和信任别人，他们缺少友谊。当他们有苦恼时， 没处诉说，于是只好憋在心里，从而就会感到不快乐。<br/>○多参加有益的娱乐活动。例如，桥牌活动、沙龙、 联谊会、庆祝会等，通过参加这些活动，也能陶冶人的情操， 使人遇烦事苦闷时，能转移心情和注意力。<br/>○学会爱别人，积极去帮助他人，向他人显示你的信心， 并把信心传给他人。有些自卑、孤僻的人，他们与乐观绝缘， 因为他们时常处于一种封闭状态，他们不愿与别人交往，当然谈不上爱别人，去帮助别人。一个人若不愿与人交往，久而久之， 别人也会越来越疏远你，这时，你就会孤独，就会感到不快乐。相反， 你若时常主动去帮助他人，一方面能得到他人的感激和肯定，另一方面， 也能体现自己的价值，别人也愿与你交往，这时， 你就会感到自己是一个快乐的人。<br/>○对人要宽容。在心理咨询中， 我们常碰到这样一些来访者，他们说自己情绪总是不稳定，波动大， 别人总喜欢与自己过不去，自己总在想办法对付这样的人。其实，在生活和人际交往中， 难免会磕磕碰碰，遇到这样的事，人要宽容，大事化小，小事化了。 俗话说，你敬人一尺，人敬你一丈。对于你的宽容， 大多数人是会接受的，并与你同行。你若不能容忍，想办法对付和报复。这样， 一报还一报，永远没完没了，你也不会感到快乐。因此，对人要宽容。<br/>○要正确、辩证地看待生活。生活充满了五颜六色， 说的是生活满是酸、甜、苦、辣，既有甜蜜的部分， 也有令人苦恼的部分。就是因为生活什么都有，所以才有意义。一般来说， 生活完全是痛苦，这是人所不希望的，但生活全是幸福，这也是不现实的。名人、伟人、政治家有他辉煌、灿烂的一面，但他们也有他们的苦恼， 甚至不幸。因此，面对生活，我们应该充满乐观，当幸福来临时， 我们不可忘乎所以；当不幸降临时，我们应该坚强，笑对世界， 笑对人生。<br/>○知足而乐。人生需要目标，既需要大目标－－你的理想， 也需要小目标－－近日的工作和学习计划。 你的目标不要定得太虚无缥渺，因为那难以实现，往往会导致你的失望，甚至悲观。 你要知足，小事往往成就人的事业，很多劳模、英雄， 他们并没有惊天动地的事迹，他们都是做很平凡的小事，然而， 平凡孕育着不平凡，就是这些小事，才使他们获得了成功。 在制定目标及实现过程中，人要知足而乐<br/>]]></descrip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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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CDATA[易语言V4.12正式版+破解补丁]]></title>
			<author>flyfalcons#china.com.cn(Flyfalcons)</author>
			<category><![CDATA[资源下载]]></category>
			<pubDate>Tue,07 Oct 2008 01:20:53 +0800</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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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escription><![CDATA[最新易语言V4.12版破解补丁<br/><br/>其实我还是信任PYG的补丁，只可惜飘云暂时不肯公布出来，所以先找了一个别人破解的补丁，也就只放个链接，不上传了，给易爱好者们多练练手吧～<br/><br/><br/>破解补丁：<br/>CSDN下载页面：<a href="http://download.csdn.net/source/657769" target="_blank" rel="external">http://download.csdn.net/source/657769</a><br/><br/>正式版：<br/><a target="_blank" href="http://www.dywt.com.cn/edown/e/Up&#100;ate/e4.12/echs_ins_all.exe" rel="external">易语言4.12完全版（包括知识库、多媒体教程）下载</a><br/><a target="_blank" href="http://www.dywt.com.cn/edown/e/Up&#100;ate/e4.12/echs_ins.exe" rel="external">易语言4.12精简版（不包括知识库、多媒体教程）下载</a><br/><br/>升级补丁：<br/><a target="_blank" href="http://www.dywt.com.cn/edown/e/Up&#100;ate/e4.12/e412upgrade.zip" rel="external">完整升级包下载</a><br/><a target="_blank" href="http://www.dywt.com.cn/edown/e/Up&#100;ate/e4.12/e412fix.zip" rel="external">4.12（2008.09.27）升级4.12（2008.09.28）下载</a><br/><br/><br/><br/><br/><br/><br/>易语言4.12版相对于4.11更新说明：<br/><br/> <br/><br/>对易语言编译器、开发环境、核心支持库的更新：<br/>　　1. 修改“文件是否存在”命令不支持“路径字符大于127的文件”的BUG，感谢易友企达软件。<br/>　　2. 修改“到全角”命令对“~”转全角字符结果不对的BUG，感谢易友叮咚茶。<br/>　　3. 修改窗口“位置”属性和“可视”属性在特定情况下相互冲突的BUG，感谢易友牛非牛。<br/>　　4. 修改核心支持库，窗口的“销毁()”命令，在销毁窗口后，不能再次载入窗口的BUG，感谢易友hsy_jj，上上签。<br/>　　5. 修改核心支持库，窗口底图方式增加“图片缩放”功能，感谢易友世恒。<br/>　　6. 修改核心支持库“组合框.可有焦点()”命令，在组合框获得焦点后，还是返回“假”的BUG，感谢易友lilho_e。<br/>　　7. 修改核心支持库“销毁”方法增加了一个参数“立即销毁”。<br/>　　8. 修改核心支持库，画板在调整尺寸后，不能重画的BUG，感谢易友浮云缭绕。<br/>　　9. 修改编辑框在字体变大，编辑框高度自动调整后，原来的编辑框仍然会留在窗口上的BUG，感谢易友水影。<br/>　　10. 修改核心支持库“插入字节集”命令的帮助说明，感谢易友低调生存。<br/>　　11. 修改“变体型”对数值型数组数据支持不完善的BUG，感谢易友神2。<br/>　　12. 修改核心支持库，“横向滚动条”和“纵向滚动条”位置被改变后，禁止由“真”变为“假”的BUG，感谢易友ming1228。<br/>　　13. 修改窗口“在任务条中显示”属性和“总在最前”属性在特定情况下相互冲突的BUG，感谢易友ok5168。<br/>　　14. 修改易语言开发环境，为自定义数据类型时，粘贴代码，数据类型为“”的BUG，感谢易友叮咚茶。<br/>　　15. 修改核心支持库“组合框.禁止＝真”，在给“组合框.列表项目”属性赋值后，“组合框.禁止＝真”失效的BUG，感谢易友子涵。<br/>　　16. 修改易语言编译器，可以指定独立编译的程序运行时的支持库释放目录，感谢易友西风。<br/>　　17. 修改核心支持库，“其它”类别增加了六个命令（“取组件名称”“寻找组件”等），用作支持窗口组件反查。<br/>　　18. 修改核心支持库“播放音乐()”命令，个别WAV文件不能播放的BUG，感谢易友破天一箭，流川枫，别康桥，得心应手，一帆风，z284949127，上等兵，yanshi810，xushushun。<br/>　　19. “特殊功能支持库”中的“置入代码”命令已移入核心库，原有命令已被隐藏。<br/>　　20. 在开发环境中打开被调用命令的参数引导（Alt+→）后，对每个参数的说明已可体现出是否为数组类型。<br/>　　21. 修改“取配置节名”在节名个数超过一定数量时可能会导致返回值出错的BUG。<br/><br/> <br/><br/>对其它支持库的更新：<br/>　　1. 修改应用接口支持库“取窗口标题”命令在指定窗口标题为空的情况下返回窗口类名称的BUG，感谢易友叮咚茶。<br/>　　2. 修改应用接口支持库“取文件版本信息”在失败的情况下返回上次结束的BUG，同时添加逻辑型返回值，感谢易友yhan。<br/>　　3. 修改应用接口支持库“取窗口类名”命令在指定窗口不存在的情况下取出窗口类名为乱码的BUG。<br/>　　4. 修改通用对象支持库中“快速文本对象”“快速字节集对象”没有复制构造函数的BUG，感谢易友wentianxin。<br/>　　5. 修改应用接口支持库“截取屏幕区域”命令未及时释放GDI资源的BUG，感谢易友醉。<br/>　　6. 修改数值计算支持库“大数.导入文本()”，允许参数文本以一个或多个0开头，感谢易友王军。<br/>　　7. 修改应用接口支持库“取窗口标题”在窗口标题以汉字开头的情况下可能返回空文本的BUG，感谢易友叮咚茶。<br/>　　8. 修改数据结构支持库，为数据类型“表”添加方法“删除键值对”“删除所有键值对”，感谢易友.end。<br/>　　9. 修改VCLBase支持库，因为设置数据类型“键值编辑器”的“可调整列位置”属性时会引发异常“可调整列位置 是不支持的选项”，所以将其删除，感谢易友MMiao79，nfh_china。<br/>　　10. 修改应用接口支持库“取窗口标题”最多只能返回511个字符的BUG，感谢易友叮咚茶。<br/>　　11. 修改数据结构支持库中数据类型“表”未及时释放内存的BUG，感谢易友.end。<br/>　　12. 修改应用接口支持库“取窗口标题”命令取得的标题比实际标题少1到2个字符的BUG，感谢易友叮咚茶，wentianxin。<br/>　　13. 修改高级表格在表头列类型为非文本的情况下“取数据()”返回结果不对的BUG，感谢易友小熊。<br/>　　14. 修改应用接口支持库“取窗口标题”命令在取其它进程中的窗口标题时取出的文本不完整的BUG，感谢易友叮咚茶。<br/>　　15. 修改扩展界面支持库一“工具条.取状态()”命令说明中的笔误。<br/>　　16. 修改windows媒体播放器“鼠标按键被按下”事件中，第一个参数“鼠标按键”说明中的笔误，感谢易友xyx20021129。<br/>　　17. 修改热键框“功能键”的属性名称，感谢易友mingriver。<br/>　　18. 修改高级表格支持库，解决在部分打印机中打印不出图片的BUG，感谢易友97998。<br/>　　19. 修改数据图表支持库，解决“柱状图控件”与“曲线图控件”在第一个X轴标注文字为空文本的情况下，导致X轴其它标注文字显示不完整的BUG，感谢易友wentianxin。<br/>　　20. 修改高级表格，“回车键功能”属性增加“3.无”，感谢易友hswad。<br/>　　21. 修改数据库支持库在记录集未置数据库连接的情况下调用“删除(3)”导致程序异常退出的BUG，感谢易友王庆。<br/>　　22. 修改外部数据库组件不支持MS SQL Server中的nvarchar类型的BUG，感谢易友见易思迁。<br/>　　23. 修改外部数据库组件无法读取MSSQL中binary类型字段的BUG，感谢易友NightCAT。<br/>　　24. 修改外数数据库.查询()之后自动定位到首记录，感谢易友见易思迁。<br/>　　25. 修改远程服务支持库在客户端连接失败的情况下出现socket句柄泄露的BUG，感谢易友readyisme。<br/>　　26. 修改数据库支持库“记录集.写字段”在字段名称不存在的情况下也返回真的BUG，感谢易友liyunxing。<br/>　　27. 修改高级表格，置图片多次GDI资源泄露问题，感谢易友borisc。<br/>　　28. 修改超级菜单，当菜单条不可见时在代码中修改菜单的可视属时，弹出菜单的子菜单标题不可见的BUG，感谢易友搞怪。<br/>　　29. 修改数值运算支持库大数除法的一处BUG，感谢易友zhen。<br/>　　30. 修改MySql支持库，添加了“取影响行数” 方法，感谢易友浮云缭绕。<br/>　　31. 修改高级表格调整行列数时未正确处理现有合并单元格的BUG，感谢易友wentianxin。<br/>　　32. 修改互联网支持库，“HTTP读文件”命令支持读取HTTPS协议文件，感谢易友季翔。<br/>　　33. 修改XML解析支持库，在连续两个自结束节点（&lt;x/&gt;）存在时可能导致导入失败的BUG，感谢易友.end。<br/>　　34. 修改XML解析支持库，允许XML文件中双引号之间的属性文本中存在任意字符，包括&lt;和&gt;，感谢易友技术支持部、user190。<br/>　　35. 完善XML解析支持库，增加对CDATA的支持，和XML文本格式化功能，感谢易友goomoo。<br/>　　36. 完善XML解析支持库，导出到文本或字节集时必要的时候使用自结束节点格式，感谢易友goomoo。<br/>　　37. 修改应用接口支持库，完善了“是否与互联网连接”和“是否登入网络”的命令说明，并隐藏了后者，感谢易友mijac。<br/>　　38. 修改数值计算支持库，“曲线拟合.三次样条插值()”的第二个参数“三次样条方程系数”可以直接接受“曲线拟合.三次多项式方程()”的计算结果作为参数，感谢易友搞怪。<br/>　　39. 修改高级表格支持库，增加“表头被单击”“表头被双击”事件。<br/>　　40. 修改高级表格支持库，将属性“表头可单击”更名为“响应表头被单击”。<br/><br/> <br/><br/>其它更新：<br/>　　1. 更新了易语言知识库(ESDN)（仅在完全安装版中提供）。<br/>　　2. 增加了“硬件操作精解-精简版”教程（仅在完全安装版中提供）<br/>　　3. 在“行业控件”类例程中新增“Grid++report报表控件”。<br/>　　4. 在“行业控件”类例程中新增“滴答报表控件”。<br/>　　5. 在“硬件控制”类“加密锁”例程中新增“ETI99”。<br/>　　6. 修改易语言安装制作程序，允许在开始菜单生成多级程序组（目录），感谢易友银戒指、电子商务。<br/>　　7. 修改远程服务支持库例程“网络数据库中间件.e”中删除意外断开连接客户的BUG，感谢易友雨纷飞。<br/>　　8. 修改了购买易语言的说明信息，由学习版50元，改为免费，感谢易友majiyunsea。<br/>　　9. 在“行业控件”类例程中新增“skinsharp皮肤控件”例程。<br/><br/>]]></descrip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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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link>http://www.xiangpica.net/article.asp?id=157</link>
			<title><![CDATA[卡巴斯基安全套装Key]]></title>
			<author>flyfalcons#china.com.cn(Flyfalcons)</author>
			<category><![CDATA[网络技术]]></category>
			<pubDate>Sat,04 Oct 2008 10:33:33 +0800</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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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escription><![CDATA[最新能用的卡巴斯基Key<br/><br/><img src="http://www.xiangpica.net/images/download.gif" alt="下载文件" style="margin:0px 2px -4px 0px"/> <a href="http://www.xiangpica.net/attachments/month_0810/2200810410327.rar" target="_blank">点击下载卡巴斯基反病毒软件2009.rar</a><br/><br/><br/><img src="http://www.xiangpica.net/images/download.gif" alt="下载文件" style="margin:0px 2px -4px 0px"/> <a href="http://www.xiangpica.net/attachments/month_0810/t2008104103247.rar" target="_blank">点击下载卡巴斯基全功能安全软件2009.rar</a><br/>]]></descrip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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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CDATA[国庆节快乐]]></title>
			<author>flyfalcons#china.com.cn(Flyfalcons)</author>
			<category><![CDATA[心情杂文]]></category>
			<pubDate>Fri,03 Oct 2008 10:48:45 +0800</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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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escription><![CDATA[国庆回了趟家，看着老爸老妈那开心的笑容，打心里也高兴。<br/><br/>群山环抱中的家<br/><img src="http://www.xiangpica.net/attachments/month_0810/u2008103104736.jpg" border="0" alt=""/><br/><br/><img src="http://www.xiangpica.net/attachments/month_0810/s2008103104749.jpg" border="0" alt=""/><br/><br/><img src="http://www.xiangpica.net/attachments/month_0810/52008103104811.jpg" border="0" alt=""/><br/><br/><img src="http://www.xiangpica.net/attachments/month_0810/52008103104821.jpg" border="0" alt=""/><br/><br/><img src="http://www.xiangpica.net/attachments/month_0810/z2008103104759.jpg" border="0" alt=""/><br/><br/>]]></descrip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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